关于动态调整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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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动态调整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明发改〔2023192


    市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3276号)和《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明政〔201433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明光市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等,现将动态调整后的《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调整情况

    (一)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规定,202411日至20241231日,我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2024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三)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

    (四)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1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和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市林业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

    三、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二)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附件:明光市涉企收费清单(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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